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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需要正确把握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稿件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9-09-14
——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吴官正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反映了我们党在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对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继续保持遏制腐败的强劲势头;另一方面要关口前移,着眼防范,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切实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要在加强教育上下工夫,使领导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完善制度上下工夫,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在加强监督上下工夫,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大预防腐败力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在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加强教育与严格管理的关系。加强思想教育,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腐败措施。要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这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开展教育,一定要同严格管理、严格执纪结合起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坚决克服纪律松驰、软弱涣散的现象。要针对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在党风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纪律规范,明确是非界限、政策界限,凡是违反的,都要严肃处理。比如,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另外,对领导干部“收钱”、跑官要官及其家属利用其职权经商谋利等行为,都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综合运用思想教育、监督管理、制度约束、执行纪律等手段,努力提高教育与管理的整体效能。
 
第二。要正确处理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的关系。廉政和勤政,都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本要求。现在我们重视抓廉政建设,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还必须重视勤政问题。大量事实表明,腐败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有些现象表面上看是勤政方面的问题,但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因此,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廉政与勤政的关系,在继续狠抓廉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勤政建设。比如,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围绕行政效率、经济效益、工作质量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勤政方面的问题解决好了,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三,要正确处理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与开展廉洁文化建设的关系。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关键是要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在全党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讲廉洁、崇诚信、守法律的良好社会环境,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就会失去社会基础,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果就不能巩固,优良的党风政风就不能持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去年,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要在大学和中小学开设廉洁教育课程。我们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教育的社会覆盖面,积极倡导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洁文化,让廉洁理念深入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的整体效能,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四。要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于约束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从政行为,做到廉洁奉公都具有重要意义。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又要受国家法律的约束。相对于国家法律来说,党内规定具有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能够抓住一个时期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及时明确规范,提出要求,防止以权谋私。这几年,我们注意发挥这个优势,制定了一系列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今后党内法规建设中仍然要继续发挥这种优势。同时,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认真总结执纪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强廉政立法工作,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条规,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程度,为预防腐败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要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健全制度的关系。深化改革,创新制度,是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根本途径。近些年,我们加强制度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注意从总结案件教训出发,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建议和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这种办法,重点突出、有的放矢,有利于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有效性。目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每年查处十几万件违纪案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也有五六千件。其中有大量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的地方。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所查办的案件认真剖析,抽丝剥茧,找出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案件发生是多领域的,我们提出的建议也应是多方面的,汇集起来,就会成为推动制度建设的强大力量,逐步形成全方位的权力约束和监控的制度体系。
 
第六.要正确处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关系。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方式。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善于运用、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以取得反腐倡廉的更好效果。对那些虽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干部,由组织与他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有的是否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相对纪律处分来说,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能防止他们犯更大的错误,避免给党的事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组织处理措施,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课题,还需要在实践中加强研究,逐步完善。
 
第七,要正确处理职能部门监督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重要举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人大权力机关,政府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都承担着不同的监督职能。加强监督,首先要求这些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发挥“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作用。同时,我们还要重视发挥广大党员、民主党派、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个条例,维护好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党内事务。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认真受理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重视、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更好地参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八。要正确处理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与履行其他职责的关系。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当前,反腐败任务艰巨繁重,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充分发挥党的有关部门,政府监察审计和检察等机关的职能作用。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政治纪律加强了,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从对大量案件的分析看,不少党员干部犯错误,往往是从放松政治要求开始的。”各级纪委要注意全面履行职责,尤其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党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纪律。要认真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做到重大问题集体决策。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个人独断专行的少了,相应的腐败问题也会减少。
 
第九,要正确处理抓好近期工作与长远规划的关系。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时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降下来有一个过程。因此,我们既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抓好当前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又要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增强反腐倡廉的主动性、预见性。要开阔视野,加强理论研究,善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反腐败问题,有条件的还要注意运用自然科学的一些基本方法,对反腐败问题进行研究。比如,对腐败现状如何进行具体分析?对腐败的将来走势如何进行准确预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如何设置更加科学、有效?各种反腐败措施如何做到相互衔接?都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搞好科学分析,合理规划,使预防腐败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更加具有预见性、前瞻性。
 
第十,要正确处理立足国情党情与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成果的关系。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相互交融,反腐倡廉工作也不可能关起门来搞,必须善于学习和借鉴古今中外一切优秀的反腐倡廉成果。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必须立足于国情党情,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保持反腐倡廉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近年来,各种敌对势力借腐败问题攻击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鼓吹“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那一套,编造政治谣言混淆视听,利用互联网煽动不满情绪,企图扰乱我们的阵脚。如果按照他们的主张去反什么腐败,反掉的不是腐败,而是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政权。因此,无论是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强化监督方面,我们研究和提出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党情。
 
第十一,要正确处理坚决惩处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决不是削弱惩治腐败工作。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治本创造前提条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才能巩固反腐败成果,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坚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推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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