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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9-09-14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扰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支持额度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支出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要求。 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送科技部。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科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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